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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隋唐时期的发罪人为兵之刑

【作者】 张春海

【关键词】 隋唐时期 配防 配戍 新五

摘要】隋代的发罪人为兵之刑主要有配防和配戍两种,乃沿袭北周的配防之制而来。唐朝建立后,承袭隋代旧制,有充戍之制。永徽之后,由于效力制的广泛适用,充戍制消失,罚镇制出现。兵源不足是隋唐时期发罪人为兵之刑存在的直接原因,在帝国体制确立后形成的农业区和游牧区之间对资源的争夺,是包括隋唐在内的中国历史上一直存在发罪人为兵之刑的根本原因,新五刑体制的缺陷则使历史上的发罪人为兵之刑有了复起的可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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